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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制定20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工作

2014-03-12 09:42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共青团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昌都地区共青团工作,更好地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在推进我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共青团昌都地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地区共青团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制定20条措施,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经地委研究同意并批转各单位执行。《意见》对于推动昌都地区共青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提高对共青团工作的认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南宫28的民族就是这样的民族,南宫28的党就是这样的党。”高度重视和加强共青团工作是关系到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党章》第十章明确了党和共青团的关系,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共青团与党有着完全相同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是同党的关系最为密切、有着鲜明属性的社会政治组织。这决定了共青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共青团工作是党的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团的建设与党的建设的有机统一。所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共青团的必然要求,对于实现我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切实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使共青团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使党的主张、要求变成共青团组织的决议和广大青年的自觉行动。各级党委要按“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发展”的思路,认真执行《党章》规定,建立和完善“四带四衔接六同步”的工作机制(即带班子,配强团干部,使团干部队伍建设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相衔接;带工作,理清新思路,使团的工作要求与党的工作要求相衔接;带队伍,壮大后备军,使团员队伍建设与党员队伍建设相衔接;带思想,培养接班人,使团的思想教育工作与党的思想教育工作相衔接。党团建设同步抓,党团任务同步下,党团阵地同步建,党团教育同步搞,党团活动经费同步筹,党团工作检查同步进行),将团的建设纳入到全地区各级党建总体规划中,切实加强领导和落实。

(三)要把共青团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工作,要有同级一名党委副书记分管、一名行政领导负责联系和协调。各级党委要定期调查研究,听取团的工作汇报,对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专题研究,帮助共青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委主要领导应经常关心和过问共青团的工作,党委分管书记对共青团的工作予以随时研究指导。要把是否加强和改进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列入党建目标考核中,列入领导实绩考核目标中,要每年对“党建带团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办。凡共青团的工作在同级党委、上级团委考核中被认定为不好的县和单位,党组织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共青团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及其成长规律,利用各种节日、纪念日和入队入团仪式,以他们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他们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引导他们从小树立远大理想,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好思想基础。

(五)大力弘扬爱国主义,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组织青少年高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旗帜,广泛开展各族青少年学习交流活动和各民族青少年手拉手活动,通过组织观看爱国主义影片、上主题辅导课,帮助青少年学习了解西藏社会发展历史,引导各族青少年时刻铭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西藏,就没有西藏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从而时刻牢记党的教诲,永远跟党走。要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深入揭批达赖集团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虚伪性和手法上的欺骗性,教育青少年始终筑牢思想防线,时刻保持政治警觉,引导青少年倍加珍惜大好形势、倍加珍惜历史经验、倍加珍惜宝贵机遇,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这一最大的政治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行动自觉。

(六)要充分发挥青年在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共青团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青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当前,各级团组织要紧紧围绕地区实施“靠西朝东,接轨东南,抓好三个发展极”的区域经济定位和“坚持目标,打好基础,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找准共青团工作的切入点和生长点。要按照“一产上水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扎实推动“青春建功新农村”活动,着力开发农牧区青年人才资源,引导农牧区青年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中建功成才;要按照“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要求,鼓励青年职工立足岗位、提高技能、展示才华;要按照“科教兴昌”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依托科协、青联等相关界别深入实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青年再就业行动”等活动,抓住培养人这一重要任务,通过各种工作形式和活动方式,激发青年奋发成才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培养一批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青年致富带头人、青年再就业带头人、进城务工青年带头人等,使他们在小康昌都、和谐昌都、平安昌都建设进程中奉献聪明才智,在我地区物质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七)要充分发挥青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良好思想道德风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校园、进机关、进单位、进农牧区、进寺庙、进家庭,使“八荣八耻”成为青年的广泛共识,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传播。对农牧区青少年,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和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首要任务,帮助农牧民青年切实增加收入,破除陈规陋习,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城镇青少年,要把服务青少年的成才需求放在首位,引导青少年立足本职,刻苦学习,勤奋创业;对机关青年干部,要把带领他们践行党的宗旨,当好人民公仆作为工作方向;对学校青少年,要把培养“四有”新人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雏鹰争章”行动,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贯穿到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之中;对寺庙青年僧尼,要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对待”的要求,积极联系统战、民宗等部门,大力开展让宪法和法律进庙门、进僧尼头脑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在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八)要引导和组织青年为我地区政治文明建设作贡献。注重发挥共青团在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利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党的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应分别有共青团组织的代表。企业职代会、学校教代会、社区居委会等组织都应吸纳团组织的代表参加。要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青年安全岗”活动,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发挥“12355”咨询热线作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督工作,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网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青少远离毒品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进一步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青少年教育管理委员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等青少年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九)要积极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西藏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十分重要。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结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引导广大青少年大力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的教育与实践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亲身体验家乡的环境状况,教育他们从身边的环保小事做起,在体验的过程中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培育和弘扬生态环保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遵纪守法,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带头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引导青少年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珍惜我地区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坚决做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十)要高度重视团组织的建设。各级党组织要把基层团组织建设纳入党建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要求,指导共青团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要把基层团的组织建设作为检查和评价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标准。凡是有党组织且团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单位,党组织负责建立团组织;未建立党组织但具备建团条件的,上级党组织、团组织要帮助先建立团组织。

(十一)要夯实共青团的组织基础。各级团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以改革的精神、发展的思路、创新的意识,适时调整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健全共青团的组织网络,扩大覆盖面,夯实共青团的组织基础,做到“哪里有团员青年,哪里就有团的组织,哪里就有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基层团组织建设。要按照“强乡带村”的工作思路,着力加强乡(镇)团委建设,保证乡(镇)团委能够独立完成团的工作;要大力加强村团支部建设,通过团员的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努力实现村团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青年致富能手“一体”的配置。

2、高度重视学校团组织建设。学校团的组织要按团章必须独立建制,不允许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要把学校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学校教育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3、强化机关团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团员在3人以上的必须独立设置团组织,团员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挂靠等形式建立团组织。

4、切实加强企业团组织建设。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不得撤并团的机构,已经撤并的,要尽快恢复。企业要成立由党委、行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企业青年工作。

5、积极探索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团建工作。

(十二)加强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优先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的推荐,使“推优”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团员入党的主要渠道。

(十三)加强团干部的管理工作。团干部管理实行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团委协管的制度。党委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方向、重大决策、政策制定等中心工作上,上级团委主要负责指导团的业务工作。各级党委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团委意见,协商一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发文任免、调动,同时抄送上级团委备案。

(十四)严格团干部的选拔标准。各级党组织要把共青团作为党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把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共青团县委要配备专职的团县委书记、副书记;各乡(镇)要安排一名党委副书记兼任团委书记,并配备1名专职的团干部。选拔团的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坚持“三高一轻”的选人标准(即:政治觉悟高、文化素养高、工作热情高、年纪轻)。选拔团干部要注重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各县、地(中、区)直各单位团委书记、副书记(科级专职团干部)任职年龄掌握在28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乡(镇)党副书记兼任团委书记的任职年龄掌握在31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任职年龄可放宽到35岁以下;学校团委书记任职年龄要掌握在3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要保证团的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团组织负责人出现缺额时,应在半年内配齐。

(十五)加大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党组织要把团干部的培训纳入党的干部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学习,保证各级专职团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比例不少于总数的30%,兼职团干部不少于20%。要通过挂职、交流、轮岗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派基层团干部到党政岗位和上级团的机关挂职锻炼,提高素质,增长才干。

(十六)落实团干部的各项待遇。县以下各级团委书记、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列席同级党委会、常委会和党组织的有关会议;不是党员的团组织书记,党组织应通过其他途径,让团组织书记及时了解党的工作意图。学校团委书记由学校党组织选派德才兼备、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年轻教师担任,享受学校中层正职的同等待遇。企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或团组织负责人,应享受企业中层正职的同等待遇。县、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团干部兼职不要过多,要保证团干部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团的工作。

(十七)做好团干部的转业输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团干部的转业、输送纳入党的干部管理中,要把团干部转业输送同党政干部交流轮岗和下派锻炼结合起来,同考核、提拔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为团干部安置输出创造条件。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上级团委提供按期转岗的团干部情况,并提出转岗安排意见。各级党委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到龄、超龄团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团干部转业要同级转岗,对于素质高、青年广泛拥护的团干部要提拔使用。

(十八)各级党政部门要为共青团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支持。地区财政要把共青团的工作经费以及未成年人保护、预防青少年犯罪、青联、学联、少先队等青少年发展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资金上予以保障。各县要确保团县委每年有5000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学校每年要保证团组织2000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共青团工作经费总额逐年随经济发展要有所增长。要支持共青团组织依法兴办和经营以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保证团的工作和青年工作的物质依托和可持续发展。

(十九)要加强青少年工作典型选树、宣传工作。各级党委每两年要以党委名义评选表彰一批青年工作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突出成绩,提高基层对青年工作的重视程度。对获得地区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五四”奖章等共青团系统的优秀团干部、先进青少年工作者,组织人事部门应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

(二十)要加强和改善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建设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规划。要对团组织兴建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资金划拨、机构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县要建立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各乡(镇)要建立“青年活动中心”;企事业单位要有青年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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