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乌齐县法院推出便民“7调法”
本报讯(通讯员 辛欢)类乌齐县法院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拓宽纠纷调解渠道,把矛盾纠纷调解贯穿到审判执行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竭力降低当事人诉累,减少诉讼成本。
一是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以简易程序审结,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在当事人住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开展调解。
二是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组织被告开展调解,如被告同意,第一时间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三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即在民事诉讼一审、执行程序和立案、庭前、庭审的各个环节中,不失时机的组织调解结案。同时,该院在立案阶段对适合庭前调解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原告选择庭前调解;各方当事人同一时间请求法院处理的纠纷案件,于当日组织调解。
四是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庭前调”。即在未开庭前,双方交换证据时组织调解,使矛盾化解在庭前准备阶段,避免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五是庭审阶段的“庭审调”。在庭审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院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对可能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案件,即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径行判决的,仍采取“箭在弦上,引而不发”的方法,力争调解结案,以彻底化解当事人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发挥双方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即在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律师引导当事人在庭外开展调解。此举可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法院诉讼成本。
七是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定期宣判送达前,根据当事人意愿,法院居中主持调解,真正将调解制度贯穿始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今年,该院共有35件民事案件以“答辩调”的方式结案,10件民事案件以“即时调”的方式结案,16件案件以“庭前调”的形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