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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中心城区实施不动产交易综合受理的公告

2020-11-24 13:41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文件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构建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研究决定,在难以实现信息化完成“一网通办”的条件下,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的范围
昌都市中心城区约32.17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事务。
 
二、负责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的主体
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涉及到增值税缴纳、不动产交易备案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为责任主体。其中,昌都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资料(见附件)的审查、分派和后期的登记颁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负责计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工作;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不动产交易确认工作。
 
三、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窗口设置
经研究决定,昌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窗口设立于昌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4号窗口。(联系电话:0895-4833788)

 

四、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具体事项
昌都市中心城区内的不动产交易备案、税收征缴、登记业务,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部由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和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不再受理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和交易备案业务。
 
附件:昌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收件清单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
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昌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交易综合服务收件清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交易的,提交的材料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房屋交易合同公证书》(原件3份);
4、原始购房发票及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甲乙双方必须到现场,因故不能到场的,必须由公证机关出具委托书(原件3份);
6、纳税人销售二手房(住宅、商铺等),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必须提供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7、交易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或未婚情况说明(原件3份);
8、交易双方户口簿原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在卡若区、经开区辖区进行商铺交易的,必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或继承的,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1份);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2份);
3、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
4、赠与合同或者遗嘱原件一份,写明赠与关系,赠与面积,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申明(原件3份);
5、卖方结婚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或未婚情况说明(原件3份);
6、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及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3份);离婚证(原件、复印件3份)。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料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3份)。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权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3份)。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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